一、纳税人应到哪个地税机关领购地税发票
(一)樟树市鹿江办事处、淦阳办事处、大桥乡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局领、购地税发票。
(二)樟树市店下镇、阁山镇、观上镇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二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三)樟树市吴家巷办事处、永太镇、洋湖乡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三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四)樟树市薛溪办事处、张家山镇、经楼镇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四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五)樟树市临江镇、刘公庙镇、洲上乡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临江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六)樟树市昌傅镇、吴城乡、双金园艺厂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昌傅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七)樟树市黄土岗镇、中洲乡、义城乡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经营需要地税发票的可按要求到樟树市地税局黄土岗分局领、购地税发票。
纳税人跨区域领、购使用地税发票,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如何识别真伪地税发票
为了方便各用票人识别真伪发票,现将真伪地税发票比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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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地税发票 |
假地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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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一般肉眼很难看清水印图案。对着光线可见水印图案呈透明状,不加印底纹。
2、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下呈橘红色反应。
3、发票联左上角设有地税标志并套印红色防伪油墨。 |
1、发票联采用普通纸印制,纸质较差,无水印(或有辊压仿造图案,有明显辊压痕迹,或图案采用涂料印制),背面肉眼可看出明显颜色和图案标志,对光线呈透明状较明显,正背面颜色不一。
2、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普通红色油墨,在紫外线下无荧光变色反应。(一般验钞机可鉴别)
3、发票联右上角地税标志套印油墨为普通油墨,在紫外线下无荧光变色反应。 |
三、发票违章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下列行为属于发票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在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四、发票违章具体处罚规定(赣地税发[199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印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一千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5、非法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6、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残废(次)发票并造成流失,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7、印制发票的企业没有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制定印制发票和管理防伪专用品的各项制度,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份处以五百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4、盗(取)用发票,每份处以二千元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3、主要项目填写不齐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4、涂改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次处以四百元罚款。
6、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每份处以一千元罚款。
7、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8、开具作废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9、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11、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但在报纸上刊登遗丢声明的,可酬情减轻处罚。
2、损(撕)毁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丢失发票登记簿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本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每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七)有关说明
1、对存在二种或二种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对屡犯者,加倍处罚。
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除由地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6、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樟树市地方税务局目前有哪些种类发票
饮食业定额发票 饮食业剪填发票 住宿业定额发票
住宿业剪填发票 服务业定额发票 服务业剪填发票
通用发票 工本费发票 搬运装卸力资业发票
饮食业填写发票 广告业发票 房地产销售业发票
建筑安装业发票 租赁业发票 水路货运业发票
劳动就业管理业发票 公路货运业发票 全国联运业发票
邮政、电信业发票 财产保险业发票 停车业发票
电力实业公司服务业发票 税控服务业发票 安装业发票
文化体育业发票 广电服务业发票 其他印有单位头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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