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一轮征管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办税服务体系,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办税时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结合农村分局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江西省地税局提出的“比重提高、位置前移、形象更新”的工作目标,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从而优化政务环境,全力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
第三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的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分局的特点,在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完善税务管理,增强办税能力,简化业务流程,通过调整涉税管理权限,提高内部运行速度,整合农村分局的办税功能,使所有的涉税事项在分局全部完成,实行“一站式”办税服务,以快捷的速度和完备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站式”办税服务,是指农村地税机关(分局、所)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涉税服务,面对面地完成纳税人依法提出的一切涉税事项,纳税人在一个分局(所)内办结全部税收业务;地税分局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规范内,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税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的服务;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分局办理税收业务的,分局派员上门服务。
第五条 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应用软件,扩展其功能,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发挥网络的作用,实现网上传递资料、网上管理数据、网上审批和网上办公,依靠信息化,保证“一站式”办税服务高速、高质运行。
第六条 为了满足“一站式”办税服务的需要,对涉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凡是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基层分局,同时,上级机关应加强对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该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根据“一站式”服务特点,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等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和简化,以提高办税的时效性。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加大办税服务厅的投入,完善办税设施,在硬件上保证基层分局的办税能力,同时,改善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环境,体现征纳双方的平等,倡导地税文化,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为确保“一站式”服务落到实处,提高税务管理和办税服务层次,加强对办税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应该制定一整套制度,规范干部的征收、管理和服务行为,使“一站式”服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十条 扩展前台办税功能。调整内部的办税权限和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下放权限或授权,增强分局的办税能力,完善分局的办税功能,从而使分局真正成为一个功能齐全的对外服务平台;对于确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变“体外”运行为“体内”运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结,使纳税人在分局完成所有的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缩短前台办税时间。按照办税时限,将涉税业务分为二大类:1、即时受理、即时办结业务。通过调整审批权限,简化操作程序,凡是依法能够即时办结的,一律当场即时办理。2、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业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涉税事项,分局应该对外公开办结时限,实行承诺服务;为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结时间,必须规范内部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依托电子网络,实行网上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延伸窗口服务内容。对有特殊困难不能主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根据需要,上门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对内部的办税规程进行全面疏理,使之合理和规范,提高后台“工作线”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加强衔接,使内部操作快捷、准确,做到手续齐全、责任分明、运转有序。由于将涉税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时间前移,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督促检查,实行有效监控。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分类
第十四条 即时受理、即时办结的服务项目:(1)税务咨询、辅导纳税人填写各种涉税文书;(2)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不含“三资”企业);(3)纳税人停歇业、复业申请;(4)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缴款书的开具;(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6)外埠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报验登记;(7)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申请;(8)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9)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认定;(10)发票领购、缴销、代开、有奖发票兑奖;(11)适用简易程序税务违章处罚;(12)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五条 即时受理、限时办结的服务项目:(1)“三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2)“三资”企业停歇业、复业申请;(3)双定纳税户税收定额的调查、评定、调整,定税标准的公告;(4)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5)自印发票申请;(6)税票、发票、其他税收证件遗失的处理;(7)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税款延期缴纳等涉税事项申请;(8)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税前扣除的申请;(1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及其他税务资格认定申请;(11)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即时受理、上门办结的服务项目:(1)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2)因不可抗力,遇到特殊困难的;(3)经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对“即时受理、即时办结”服务项目,办税服务人员核对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如果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将税务机关开具、制作、审核的有关证件、资料和票证当场给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数据录入微机,纸质资料按规定存档。需要由其他工作岗位核实、备查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有关程序。
第十八条 对“即时受理、限时办结”服务项目,办税服务人员核对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如果符合要求,按《“一站式”办税服务规程》和《“一站式”办税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当场开具《服务承诺单》,告知办结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有关程序、时限。对已经办结的业务,将有关资料、数据录入微机,纸质资料按规定存档;需要由其他工作岗位核实、备查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即时受理、上门办结”服务内容,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或分局的安排,派员上门办理,对即时办结项目,当场办结。如果需回分局办理或需上报审批的事项,办税服务人员开具《服务承诺单》,告知办结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办税服务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有关程序、时限。对已经办结的业务,将有关资料、数据录入微机,纸质资料按规定存档;需要由其他工作岗位核实、备查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涉税事项由市局授权分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1)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不含三资企业);(2)纳税人停歇业、复业(提前复业)申请;(3)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4)纳税人多元申报方式的认定;(5)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6)外埠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报验登记;(7)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8)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的认定;(9)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定额的核定以及税负的调整;(10)从事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确认;(11)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认定;(12)其他由分局审批的涉税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涉税事项由分局审核上报,逐级审批。
一、樟树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在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分局限时三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市局限时三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如下:(1)纳税人遗失发票、税务证件处理的申请;(2)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申请;(3)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4)多征税款退税申请;(5)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弥补亏损申请;(6)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申请;(7)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职工减免地方税的申请;(8)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减免地方税的申请;(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地方税的申请;(10)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营业税的申请与确认;(11)学历教育机构营业税的减免与确认;(12)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13)其他市局有权审批的涉税事项。
二、由樟树市局上报审批的,分局限时三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市局限时三个工作日审核上报。项目如下:(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2)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3)设区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弥补亏损的申请;(4)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以及设区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的申请;(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6)校办企业减免地方税的申请;(7)民政福利企业减免地方税的申请;(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地方税的申请;(9)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减免地方税的申请;(10)三资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的申请;(11)企、事业单位减免地方税的申请;(12)企、事业单位印制发票的申请;(1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申请;(14)纳税人、代征单位遗失税票的申请;(15)其他需上报审批的涉税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一站式”办税服务工作流程、纳税人需报送的材料、具体业务办结的时限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另制订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一站式”办税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另制订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考评、实行承诺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樟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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