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 | | 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秘字第71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 辆 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元至15元 机器脚踏车 二轮者每辆 5元至15元 三轮者每辆 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 兽力驾驶者 每 辆 1元至8元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人力驾驶者 每 辆 0.3元至6元 脚 踏 车 每 辆 05元至1元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季 税 额 备 注 | | 本新闻发表于:2004-4-19 9:35:5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