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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除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不能超过两年。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8、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两倍计算,相应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

经审核认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3、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按上述1、2条的规定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     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服务性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如其新办连锁店、分店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店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的服务性企业优惠政策。
   
7、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取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核定,并一律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制下一年度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8、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4-4-28 9: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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