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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是(含)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本新闻发表于:2004-4-28 9: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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